
江阳区就业政策清单
政策1
政策名称:一次性求职补贴
享受对象:高校毕业生
政策条件:对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学校,2027届及以后毕业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困难毕业生不再纳入求职补贴对象范围)。
政策标准:1500元/人(每人最多享受1次)。
政策期限:——
咨询电话:江阳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指导股0830-3100165
政策2
政策名称: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政策条件:在泸州市内实现灵活就业,并进行灵活就业登记,按月到就业地村(社区)进行签到备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政策标准:实行按月定额补贴,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月补贴400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每月补贴200元。享受期限其中,就业困难人员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按身份证年龄和延迟退休规定计算结果为准)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政策期限:——
咨询电话:江阳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指导股0830-3100165
政策3
政策名称: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用人单位
政策条件:对招用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可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
政策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享受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按身份证年龄和延迟退休规定计算结果为准)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但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二次安置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并按程序报送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政策期限:——
咨询电话:江阳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指导股0830-3100165
政策4
政策名称: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小微企业
政策条件: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须离校2年内无其他就业登记记录,下同)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标准,小微企业须出具声明函(已经税务等部门认定为小微企业的不提供此项)〕
政策标准: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政策期限:——
咨询电话:江阳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指导股0830-3100165
政策5
政策名称: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
享受对象:用人单位
政策条件: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实支付每月工资达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
政策标准:按每月600元给予岗位补贴(其中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残疾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类型的,执行每月1000元标准进行补贴)。享受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按身份证年龄和延迟退休规定计算结果为准)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政策期限:——
咨询电话:江阳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指导股0830-3100165
政策6
政策名称:公益性岗位补贴
享受对象: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并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政策条件:对招用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可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实支付每月工资达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
政策标准:每月补贴标准参照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享受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按身份证年龄和延迟退休规定计算结果为准)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但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二次安置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并按程序报送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政策期限:——
咨询电话:江阳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指导股0830-3100165
政策7
政策名称: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岗位补贴
享受对象:小微企业
政策条件: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实支付每月工资达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
政策标准:按每月600元给予岗位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政策期限:——
咨询电话:江阳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指导股0830-3100165
政策8
政策名称:扩大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在重点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中,正常参保就业的2025届高校毕业生和2023届、2024届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申请对象:重点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
政策条件:重点行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与享受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2025年按规定为其新缴纳或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政策标准:按照单位参保中个人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5%给予符合条件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政策期限: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补贴申请才行。
咨询电话:江阳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指导股0830-3100165
政策9
政策名称: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对象:就业见习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组织等)
政策条件:组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至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与见习生签订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协议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见习生每月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费,依规进行就业见习备案。
政策标准:国家级见习基地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级见习基地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其他基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见习期满见习单位留用率达到50%以上(含50%,留用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就业见习单位每月发放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2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政策期限:——
咨询电话:江阳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指导股0830-3100165
政策10
政策名称:失业保险金
享受对象:参保后失业人员
政策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参保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并填写求职意愿。
政策标准: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90%。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3个月;累计缴费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个月;累计缴费3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5年以上不满8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5个月;累计缴费8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政策期限:——
咨询电话:江阳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股0830-2656347
政策11
政策名称: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享受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政策条件:参保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
政策标准:一次性向其家属发给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以及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政策期限:——
咨询电话:江阳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股0830-2656347
政策12
政策名称: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包括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上统称“六类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包括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和参加在岗培训的其他在岗职工。
政策条件: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政策标准:
(一)就业技能培训。
1.岗前培训。六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给予成本负担方职业培训补贴,同类培训有培训合格证书以外类型证书的,对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不予补贴。补贴标准与培训课时挂钩,培训课时大于等于32课时小于48课时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培训课时大于等于48课时小于72课时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培训课时大于等于72课时小于96课时的,补贴标准为1600元/人;培训课时大于等于96课时小于120课时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培训课时大于等于120课时的,补贴标准为2600元/人。
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1500元/人·学期的培训补贴,其中培训对象为农村学员或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再给予其1000元/人·学期的生活费补贴,可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
2.在岗初始培训。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或职业院校、市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工匠学院等开展的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给予成本负担方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与岗前培训补贴标准一致。
3.在岗提升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按规定向企业预支当年 50%的补贴资金,对企业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工(或毕业证书)每人每年 4000元,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技师及以上每人每年7000元。企业在职职工技师培训,培训后取得生产运输设备操作类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每人5000、6000元;取得非生产运输设备操作类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每人3000、4000元。
4.项目制培训。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制培训采取“揭榜挂帅”方式组织实施,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培训主体和承训机构,按《四川省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就业技能培训以促进就业为培训导向,建立差异化补贴机制,实行“基础补贴+考核补贴”,对列入我市急需紧缺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参加岗前培训和在岗初始培训合格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可按上述补贴标准的120%给予补贴。对非急需紧缺培训职业(工种)参加岗前培训合格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在本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的基础上,对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实现登记就业(以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v3.0数据为准)的,可再按培训补贴标准的20%给予就业激励补贴。培训发票金额低于培训标准的,按发票金额给予补贴。
5.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补贴标准: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标准与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一致。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金额与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不一致的,补贴金额不得高于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创业培训。
对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合格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其中GYB创业培训(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为500元/人,SYB创业培训(创办你的企业)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网络创业培训(含电商版、直播版等)和IYB创业培训(改善你的企业)补贴标准为1600元/人。
政策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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